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建簡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建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李國瑋 即翌銘工程行
相 對 人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在臺中
市西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上
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
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中地院審理。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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