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277號
原 告 陳駿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佩芳 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