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793號上訴人 楊慧賓
蔡秋煌 林璟鴻 黃秀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任順律師被上訴人 賴悅顏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邱瑛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一項「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四、五項之訴部分及各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四、五項之訴部分及各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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