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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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42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銘桐 複代理人 黃真瑩 被告老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泉 被告 林偉文
蘇益生 黃振棟 肖以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捌萬零伍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合意就借款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附放款借據第24條、增補借據第4條,本院卷第7頁反面、第9頁),依上開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均有管轄權。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48萬53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本院卷第3、5頁)。嗣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以民事聲請補正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48萬53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本院卷第40、4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老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老虎開發公司)邀同被告蘇益生、黃振棟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9月18日共同與伊簽訂放款借據(下稱系爭放款借據),約定被告老虎開發公司得於授信額度1,500萬元內,於104年9月18日起至105年9月18日止之授信期間向伊動撥借款,每筆借款期限不得超過180日,由被告蘇益生、黃振棟就實際動撥借款之清償負連帶保證責任。約定利率按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53%機動計算,被告老虎開發公司應於每月18號付息,屆期清償全部本息;倘被告老虎開發公司未依約還本或付息,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遲延利息改按借款利率加碼1%計算,另應加付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起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又被告老虎開發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老虎開發公司乃於104年11月24日向伊全額動撥借款。
(二)嗣被告老虎開發公司資金週轉困難,無法依約還款,乃邀同被告蘇益生、黃振棟,並另以被告林偉文、肖以潔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5月18日與伊簽署增補借據(下稱系爭增補借據),除援用系爭放款借據之約定外,還款方式乃更自同日起,以每月為1期,分53期攤還本息;約定利率則改按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65%機動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2.765%),兩造復約定: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還本付息,被告老虎開發公司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未償還債務利息及違約金,須按系爭增補借據之借款利率,依系爭放款借據約定計收。詎則,被告老虎開發公司僅繳息至106年6月17日止,自同年7月18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應喪失期限利益,而上開借款亦於106年11月9日經轉列催收款項,被告老虎開發公司現尚積欠本金1,148萬53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本院卷第33至37頁),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何等準備書狀爭執,依上揭規定,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應視同自認。
從而,原告依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148萬53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徐淑芬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編號│原告請求之本金│原告請求之利息/計│原告請求之違約金/計││││算方式│算方式│├──┼────────┼─────────┼──────────┤│1│1,148萬0,538元│自106年6月18日起│自106年7月18日起至││││至106年11月8日,│106年11月8日止,按││││按週年利率2.765%計│週年利率0.2765%計算││││算。│。│││├─────────┼──────────┤│││自106年11月9日起│自106年11月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07年1月18日止,按││││利率3.765%計算。│週年利率0.3765%計算│││││。││││├──────────┤││││自107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53%計算。│└──┴────────┴─────────┴──────────┘附表二(新臺幣/民國):
┌──┬────────┬─────────┬──────────┐│編號│原告請求之本金│原告請求之利息/計│原告請求之違約金/計││││算方式│算方式│├──┼────────┼─────────┼──────────┤│1│1,148萬0,538元│自106年6月18日起│自106年7月18日起至││││至106年11月8日,│106年11月8日止,按││││按週年利率2.765%計│週年利率0.2765%計算││││算。│。│││├─────────┼──────────┤│││自106年11月9日起│自106年11月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07年1月17日止,按││││利率3.765%計算。│週年利率0.3765%計算│││││。││││├──────────┤││││自107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5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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