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339號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 申寶慶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㈡申寶慶之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定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