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96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因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撤緩偵字第二四五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五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確定,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撤緩字第七0號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確定。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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