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33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鄭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以112年度宜小字第56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7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3,7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