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41號

原告 簡水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雄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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