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李芝蓁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愛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7,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橋救字第4號),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