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 馬小字 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政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君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均對本院民國108年8月
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陳政南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汪君惠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2,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