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 謝昌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禹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已收受110年4月8日鳳山大東郵局36號存證信函之回執證明。
二、提出聲請狀所載借款約定到期日為110年2月17日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