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827號債權人 林欣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逸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及其請求數量是否有誤?(按聲請狀列債務人
為朱逸倫,惟請求數量卻記載朱逸倫及其法定代理人應給付…)如包含朱逸倫之法定代理人者,並釋明其請求依據及其相關證明文件,暨補正其住居所。
㈡補正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為債務人朱逸倫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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