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新竹 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景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271號、第4773號、第5404號),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方景立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方景立於民國108年11月間起,參與 陳沅泰 、 洪璽鈞 、 林裕庭 及其他年籍資料不詳暱稱「原子小金剛」、「 馬力歐 」、「 簡世軒 」等成年人所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方景立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519號判決論處罪刑),由方景立、陳沅泰(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上訴字第49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擔任車手負責以提款卡提領款項,林裕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擔任向車手收取提領款項之「收水」工作,洪璽鈞(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擔任載送車手之工作,並於車手提領款項時在場把風、準備接應,車手提領款項後上繳予洪璽鈞,洪璽鈞再將款項繳予林裕庭,林裕庭嗣再將款項上繳予「簡世軒」,並約定方景立可分得其所提領詐騙所得款項總額1%作為報酬。
方景立、林裕庭、陳沅泰、洪璽鈞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法,向 曾芯敏 、 鍾宜庭 、 吳嫈薇 、 游淳絜 、 葉麗娥 詐取如附表所示金額後,並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林裕庭將附表所示之帳戶金融卡轉交陳沅泰、方景立,由洪璽鈞載送陳沅泰、方景立於附表提領時間欄、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自該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提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將贓款交付予林裕庭收受,林裕庭再將提領款項轉交予「簡世軒」。
二、案經曾芯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鍾宜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吳嫈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游淳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葉麗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下稱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後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方景立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新竹地檢署2841號偵卷第4頁至第9頁;新竹地檢署4773號偵卷第5頁至第8頁、第149頁至第150頁;新竹地檢署4271號偵卷第6頁至第8頁;新竹地檢署5404號偵卷㈠第27頁至第34頁;鳳山分局影卷第183頁至第185頁;高雄地檢署6777號偵卷影卷第209頁至第215頁;本院卷㈡第251頁、第272頁),核與共犯陳沅泰、洪璽鈞、林裕庭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供述(新竹地檢署4773號偵卷第13頁至第16頁、第21頁至第24頁、第151頁至第152頁、第162頁至第163頁、第175頁至第178頁;新竹地檢署5404號偵卷㈠第5頁至第12頁、第16頁至第23頁、第38頁至第43頁;高雄地檢署6777號偵卷影卷第265頁至第269頁、第453頁至第455頁;本院卷㈠第117頁、第133頁;本院卷㈡第39頁、第61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據告訴人曾芯敏、鍾宜庭、吳嫈薇、游淳絜、葉麗娥於警詢時指訴在卷(新竹地檢署2841號偵卷第14頁、第20頁至第21頁;新竹地檢署4773號偵卷第46頁至第48頁、第73頁至第75頁、第84頁至第85頁),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4份、被害人案件及車手提款一覽表、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車手提款影像暨提領明細一覽表、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車手提款影像暨提領明細一覽表各1份、車手提領影像數份、附表「受詐騙匯款證據及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新竹地檢署2841號偵卷第28頁、第29頁、第30頁、第31頁至第34頁;新竹地檢署4773號偵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1頁、第32頁、第33頁、第35頁、第36頁、第37頁;新竹地檢署5404號偵卷㈠第13頁至第15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35頁至第37頁、第44頁至第46頁;鳳山分局影卷第190頁至第195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方景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2次)、3(8次)、4(2次)所示提領時間先後,均係於密切時間實施,告訴人或被害人同一,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是基於單一之犯意,各應論以該次詐欺取財罪之接續犯一罪。次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依接受詐騙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人數而計數,故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5次詐欺取財犯行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告訴人或被害人不同,自應分論併罰。
㈡再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號、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被告雖非親自向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人實施訛詐,而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然被告擔任詐欺集團內之取款「車手」,則被告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騙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人而彼此分工,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從而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非無工作能力賺取所需,然不知守法
慎行正道取財,為圖暴利擔任提領款項之「車手」工作,侵害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財產法益,助長原已猖獗之詐騙歪風,造成數人受害,經手詐騙金額達新臺幣(下同)數十萬元,所為非是,應予嚴厲非難,惟被告並未實際參與全程詐騙行為,尚非詐欺集團之核心成員,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事木工,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入監前與祖母同住,未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本院卷㈡第273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其收取提領款項之1%一情,業據被告供述詳實(本院卷㈡第252頁)。是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各該次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被詐欺匯款或存款之金額,遭被告提領款項之金額,按1%計算(因取款車手提領金額超過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匯款、存款金額,故按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匯款、存款金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金額為3,120元【計算式:31萬2,046元X1%=3,120元】,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邱柏峻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莊琬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受詐騙匯款證據及證據出處參與成員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曾芯敏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錢櫃」員工,於108年11月15號20時10分許,向曾芯敏佯稱:誤升級為會員,將多收取1萬2,000元費用,再由冒充銀行之行員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使曾芯敏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匯款3萬3,987元至該帳戶。108年11月15日21時09分3萬3,987元匯款至左列「詐騙手法」欄所示之中華郵政帳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份、交易明細表各1份(新竹地檢2841號偵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18頁)。方景立提領林裕庭收款108年11月15日21時17分新竹縣○○鎮○○路000號之竹東郵局3萬4,000元2鍾宜庭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錢櫃」員工,於108年11月15號20時42分許,向鍾宜庭佯稱:因系統異常多訂包廂,將自動扣款1萬5,000元費用,再由冒充合作金庫銀行之行員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使鍾宜庭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匯款4萬7,123元、1萬4,989至該帳戶。108年11月15日22時30分4萬7,123元匯款至左列「詐騙手法」欄所示之中華郵政帳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份、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新竹地檢2841號偵卷第22頁至第23頁、第24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27頁)。方景立提領林裕庭收款108年11月15日22時38分新竹縣○○鎮○○路0段00號之竹東長春郵局4萬7,000元108年11月15日23時24分1萬4,989元108年11月15日23時38分新竹縣○○鎮○○路路0段00號之竹東下公館郵局1萬5,000元3吳嫈薇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ANDENHUD」購物網站人員,於108年11月21日17時許,向吳嫈薇佯稱:購買商品數量誤植,並會向玉山銀行申請更正云云,再由冒充玉山銀行之行員佯稱:需要其他銀行帳戶之資料認證,並須操作ATM做資料統整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吳嫈薇陷於錯誤,於ATM輸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匯款如「匯款金額」所示之金額至該帳戶。108年11月22日19時32分2萬9,987元匯款至左列「詐騙手法」欄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4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11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3份、金融卡正反面影本1張(新竹地檢5404號偵卷㈡第31頁、第32頁、第43頁、第44頁、第45頁、第54頁至第57頁、第58頁至第62頁、第63頁至第70頁、第71頁)。方景立提領洪璽鈞載送林裕庭收款108年11月22日19時46分、47分、48分,分3次提領新竹市○○路○段000號之高雄銀行新竹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108年11月22日19時34分2萬9,987元108年11月22日20時22分4萬123元方景立提領洪璽鈞載送林裕庭收款108年11月22日20時31分新竹市○○路000號之中國信託寶山分行6萬元108年11月23日1時11分2萬9,987元方景立提領洪璽鈞載送林裕庭收款108年11月23日1時26分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新竹分行1萬4,000元108年11月24日15時12分許4萬9,988元方景立提領洪璽鈞載送林裕庭收款108年11月24日15時17分、18分、19分,分3次提領高雄市○○區○○路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興鳳分行2萬元2萬元1萬元4游淳絜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生活市集」客服人員,於108年11月10號18時許,向游淳絜佯稱:訂購時誤設為連續扣款,再由冒充玉山銀行之行員佯稱:需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游淳絜陷於錯誤,於ATM輸入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匯款2萬2,335元至該帳戶。108年11月10日20時36分2萬2,335元匯款至左列「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土地銀行帳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林妡宸 郵政存簿儲金簿各1份(新竹地檢4773號偵卷第86頁至第87頁、第89頁、第91頁至第94頁)。方景立提領林裕庭收款108年11月10日20時40分、41分,分2次提領新竹市○○路000號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興分行2萬元2,000元5葉麗娥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樂天市場」購物網站人員,於108年11月16日17時25分許,向葉麗娥佯稱:因行政疏失,誤植多筆訂單云云,再由冒充花旗銀行之行員佯稱:須操作ATM做身分認證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葉麗娥陷於錯誤,於ATM輸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匯款1萬3,987元至該帳戶。108年11月16日20時48分1萬3,987元匯款至左列「詐騙手法」欄所示之中華郵政帳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新竹地檢4773號偵卷第80頁、第82頁至第83頁)。方景立提領林裕庭收款108年11月16日20時58分新竹市○區○○路000號之新竹西門郵局1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