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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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之判決裁判書類別關於「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裁判書類別關於「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顯係「刑事判決」之誤載,原判決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故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