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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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建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建字第355號原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復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7日當庭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