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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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7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000元,期限20年(即自民國88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08年01月18日止)自借款日起共分240期,於每月18日繳納,如有一期不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契約,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9年06月18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定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984,315元整及自99年06月18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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