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5月及9月,經定刑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99年1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字第0999001988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3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7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嗣受刑人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1月接續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99001988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7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後,縮刑期滿日為99年6月1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25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