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壹粒(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捌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25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錠劑1粒(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紅保管字第904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得資參照。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5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5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米黃色圓形錠劑1粒(驗餘淨重為0.2082公克),經送具專門鑑定毒品能力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中心民國98年9月7日航藥鑑字第0984484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98年毒偵字第2532號卷第46頁),而MDMA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是檢察官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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