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3號原告 陳心瑩 被告 李蓮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後改分為11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法官郭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