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7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弄4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4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8月29日起至民國122年8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2年9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3,35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12年9月3日止,均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均僅繳納至民國96年4月2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4,628,00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4年1月1日合併第三人富邦銀行,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第三人富邦銀行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影本2件、催告函、交易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17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7370-3│建│189.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17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0│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70│66│66│26│23│平│鋼筋│17│平│全部│││89│西灣里大灣路│康市大灣│鋼筋混凝│.2│.9│.9│.3│0.│方│混凝│.8│方││││6│942巷374弄45│段7370-3│土造住家│3│8│8│2│51│公│土造│2│公│││││號│地號│用││││││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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