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十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經依本院前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參照。經查: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由具保人 賴明登 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九六年刑保字第一0一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等各一份附卷可憑。
(二)該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判決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在案(參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聲請人依受刑人住所傳喚,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由受刑人親自收受合法送達後,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後,執行拘提員警經前往執行拘提未獲,此有該署送達證書、該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執行拘提員警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參。又聲請人另通知具保人乙○○攜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經具保人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合法送達予具保人 賴如玉 之同居人收受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並有該署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佐。綜此,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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