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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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四九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古瑞君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