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俊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程因違反詐欺等案件,請鈞院考量被告身為家中獨子,有一位年邁的母親,且被告的咽喉前陣子於看守所看病時發現有長腫瘤,希望能到外面醫院做治療,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黃俊程前因違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於本案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卷附證據資料相符,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同案共犯尚未到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經衡酌比例原則後,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故諭知應自109年12月18日起羈押在案。
三、而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月20日開立執行指揮書借提執行觀察、勒戒,並於同年月2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觀執助字第6號執行指揮書(海股)、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中,自非本案之在押人犯,被告黃俊程本件聲請即有未當,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佑聖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