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林大盛 被告 劉翰陵 (原名 劉吉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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