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 陳祥源
陳青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 律師被告 賴元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