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452號
原   告 展新建材有限公司
           樓之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巷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巷○
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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