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155、1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所犯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應
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後,並於97年8月18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被告於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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