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23號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未完全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2項所示之不動產價值,以供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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