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7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7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開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 陳明 利息起算日請求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