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四四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彭慶文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