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臺北市○○區○○段一小段80
3地號、805地號,871建號、922建號)。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