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246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