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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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5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振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峻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8月9日107年度訴字第1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107年8月24日民事上訴狀(本院收狀日期為107年8月27日)沒有表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嗣於
107年8月30日民事上訴狀(本院收狀日期為107年9月3日)上訴聲明欄則記載:「一、本人國中畢業,知識、法律常識對比原告相對不足。二、從事木工,因景氣不佳,工作時有時無,收入不穩定。」仍未合法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