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8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劉永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永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9月7日訊問筆錄、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竟無故不到院接受訊問,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有送達證書、開庭報到單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而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游璧庄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