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46號原告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天星營造有限公司
弄29法定代理人乙○○
弄29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4,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