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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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捌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