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公司法定代理人Bradfor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
陳美卿 律師被告捷越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號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邱琦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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