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海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代表人 高志雄 訴訟代理人 張貝君 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許鑫源 間請求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七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補正被告許鑫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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