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421號原告 葉晨瑢 被告 田華巖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田華巖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113年度金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法官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嘉杏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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