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銘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IRPODS商標之AppleAirPodsPro無線耳機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銘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1年度偵字第36054號、第42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查扣案仿冒AIRPODS商標之AppleAirPodsPro無線耳機1個,經鑑定後為仿冒商標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附卷可參,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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