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調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 朴小調 字第74號

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劉哲育

相對人 吳庭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臺中市大雅區,被告戶籍地則設於基隆市安樂區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函覆本件交通事故相關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不論依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本院俱無管轄權,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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