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63號

原告 張亦淳

張怡凌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昭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麗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定期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依上開規定,本院應定期命補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本院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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