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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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36號聲請人 李志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7-NX-0000000-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