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39號聲請人 溫松子 即 張鑑麟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至於聲請人雖於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新聞紙時,誤將發行股票公司名稱登載為「東和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此有100年8月2日之太平洋日報1份在卷可稽,惟查,發行股票之公司組織僅有股份有限公司,除聲請人將發行股票之公司名稱漏載「股份」2字外,其餘關於係爭股票之號碼、張數、股數等涉及證券同一性辨別之內容則均正確無訛,是本院認上開誤載尚不影響於本件公示催告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