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 張誠 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黃偉哲
參加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代表人 簡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向臺南市永康區公所(下稱永康區公所)申請認定臺南市永康區忠孝路54巷(坐落臺南市永康區永仁段132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者: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為現有巷道;經永康區公所辦理公告,而參加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復經被告召開110年度臺南市○○○道評議小組第6次會議審查後,決議不同意認定為現有巷道。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被告若准許原告就系爭土地所為前揭現有巷道認定申請,係對參加人所管理國有土地發生限制其使用收益之不利效果,同時對原告發生有利之效果,核屬具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准予就其前揭申請同意認定為現有巷道,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則參加人就其所管理國有土地之使用收益將受影響,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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