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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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余佩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慶銘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6,769元,應繳裁
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