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99,000.元(內含房屋損害之賠償31,200元及房屋租金損害之賠償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準用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