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7年度竹小字第353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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