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桃簡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所建違章建築業經桃園縣政府工務處派員依法強制拆除,仍蓄意於原址重建,藐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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