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7號上訴人 張輝彤 即原告上訴人即被告 張政雄
張綢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麗梅 等四十二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6,031元,應徵裁判費36,546元,上訴人張政雄、張綢僅繳納6,450元,尚有裁判費30,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張清秀